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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2日8时30分,中国济南中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引发全球关注。此案备受瞩目,既是由于薄熙来曾身居政治局委员的特殊背景、英国人海伍德被杀案、王立军叛逃案,也是因为薄熙来“唱红打黑”引发的巨大社会争议。因此,此案的观察可以有两个视角:一是刑可以上大夫、坚决打虎的决心;一是薄案对推动法治建设乃至经济与社会转型的积极意义。笔者以为,后一视角更有意义,但也很有可能被忽视,“浪费”一次法治教育的绝佳案例。

  就案件本身的情况来看,薄熙来并非第一个被起诉的政治局委员,此前已有陈希同、陈良宇,也不是贪腐金额最大的高级官员。起诉书指控薄熙来收受唐肖林和徐明2179万余元。相比之下,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达6460万余元,且不包括他帮助丁书苗牟利近40亿元。仅仅在2009年以来,就有深圳市长许宗衡、铁道部长刘志军、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等一大串高官落马。因此,就从贪腐角度看,此案并无太大标本意义。在贪腐日趋常态化的社会背景下,薄的落马不过是多了一个贪官而已。如果仅仅以贪腐罪名起诉,甚至有些民众会认为薄只是“选择性执法”的不幸者而已。

  其实,薄案贪腐之外的标本价值更值得关注。正如在薄熙来唱红打黑期间被捕的律师李庄所言:“或许,仅仅是或许,他的贪腐数额不是国内最大的,但他对改革开放的摧残,对民主与法治的践踏,对民营经济的打击、对律师制度的伤害,对民众价值观的误导,对传统民族文化的颠覆……所犯下的罪行,比以往任何一个腐败官员都大”。

  当然,起诉书中涉及到了“滥用职权”的内容:“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及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但这些只是薄熙来“践踏法治”的冰山一角。正如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童之伟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中所总结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则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极端的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方法或策略。社会管理型打黑是对刑法第294条的滥用,其本身即具有“黑打”的性质”。

  薄熙来在重庆期间所引发的法治倒退是惊人的:1、大量企业家家破人亡,或判死刑或亡命天涯,财产充公;2、肆意抓捕、劳教,钳制言论自由,尤其以因“一砣屎”案被劳教一年的方洪为代表。3、市委的机构和官员直接统一指挥法检公行使职权,变相合署办案,设立了数百个“专案组”,直接继承了“文革”的专案组体制;4、对刑辩律师进行了全面打压。打黑运动伊始,重庆有关部门就要求本地律师“配合”、“讲政治、顾大局”、不要纠缠“细节”,标志性事件是李庄案。

  薄熙来操控公检法体系,将国家机器作为“个人的私器”,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甚至生命,一定程度上是一次“局部的文革”。即使像王立军这样的他的身边人物都只能以叛逃美领馆的方式来保全性命,普通民众和企业家的处境可想而知。

  薄熙来操控司法的行为尽管比较极端,但类似的现象并不少见。由于还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地方官员干预司法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也是导致“企业家移民潮”的最重要原因。在中国,由于法治不健全、政府部门权力太大,企业家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干净。而一旦有了把柄,在缺乏司法透明度的情况下,就很容易“挨整”。律师陈有西指出,“中国企业家只要经营五到十年,列上五个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如果想用公检法的力量来剥夺一个企业或富人的财富,只是分分钟的事。比如下面这十条罪,立法上就似乎是说不清道不明,莫须有却可以有,执法实践中,就可大可小,可有可无”。

  由于缺乏安全感,企业家纷纷选择“用脚投票”移民海外。此种“弃船效应”危害甚大,它不仅导致财富的流失,更导致企业家精神的沦丧。而对中国当下的经济转型而言,创新至关重要。没有企业家精神,何来创新?而连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更不消说企业家精神。

  商界领袖王石先生沉痛反思说:“这些年来,我经常去探监那些入狱的企业家,有一种兔死狐悲的感觉。官员犯罪很少有死刑立即执行的,达到一定级别后,‘刑不上大夫’,这个阶层是有人文关怀的,但企业家没有。例如重庆打黑,企业家配合的,就可以不死,判个15年;不配合的,本来10年的可能就死刑立即执行了……在唱红打黑期间,一大批重庆工商业者被强制关进牢房、没收财产,生命尊严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甚至为被告辩护律师亦被冤屈判刑入狱。我采取了不吭气的态度。反思:是懦弱错误的行为。对违反法律,侵犯财产、侵犯生命的权力部门应该明确态度:不!……薄曾邀请我前去见面,并开记者发布会。自己因不愿为“唱红打黑”背书,便选择了拒绝。后来反思,觉得并不明智。薄出事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薄不出事儿,进了中央,‘我躲得了他吗?’所以,自己应该和他见面,告诉薄存在不同的声音。躲是躲不过去。让自己的声音成为时代洪流的一部分,才能安全。”

  由是观之,薄熙来案原本可以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绝佳案例教材。如果能起诉薄熙来操控司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种种细节,不仅可以让大批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正义,而且可以警示官员权力的边界、法律的威严和宪法的神圣。

  前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虽然做出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行了改革开放,但是文革的错误和封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薄熙来案为反思文革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但愿中国不会白白浪费这样的机遇。以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性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该案通过电视转播而家喻户晓,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全面大讨论,但藉此人们对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体制度有了直观的了解,成了普及法律知识的最大课堂。尽管该案引发的争议至今依存,但“司法程序正义”的理念从此深入人心。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2128

  来源:FT中文网 作者: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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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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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兼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2002年起,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主任、副主任。著有《管理的力量:中国挑战的制度求解》等。 研究领域: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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